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搭建温室大棚违法吗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搭建温室大棚违法吗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可在承包地里建设用于农业生产、没有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非永久性简易大棚。如用塑材或钢材拱架,塑料膜覆盖,用于种植蔬菜等农业生产用途的大棚。非规模化温室大棚建设免手续:温室大棚建设所在地有没有在村属规划区内(在规划区内一律不许进行温室大棚建设,凡私自搭建的温室大棚都属于违章建筑)用于种蔬菜的温室大棚属于农用地。用于农业生产,没有改变土地用途,十亩以下取得村委会的同意后,免审批,不需任何手续,即可开始搭建。如果要建规模化温室大棚,要符合《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其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占用基本农田,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超过10亩属于规模化温室大棚,符合规模化温室大棚建设条件的需申报温室大棚建设表。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流程。
在承包的耕地上建养鸡大棚不一定属于违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可知,在集体土地上是可以进行畜牧业养殖的,但是集体土地又分为基本农田和非基本农田,是否所有的土地都能进行畜牧业养殖,对于此,进一步的探讨。
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石、***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可知,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
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据此,如果涉事土地所在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除外)。当然,具体养殖场的设立还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
首先,我们要了解自己向建设蔬菜大棚的建筑位置以及土地性质,具体我们需要参照一些法律文件和当地的管理规定。
根据国土***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27号 )文件规定:“(三)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各地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根据国土***部和农业部要求,如果所处地块是基本农田,尽可能是不要建设蔬菜大棚的,如果确需建设,要尽量避免占用优质耕地。不同地区根据国土***部和农业部要求会出台当地的规定细则,有些地区直接规定基本农田不允许建设任何设施。因此,我们建造温室大棚之前必须咨询当地国土部门以及农业部门,确定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然后才能实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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