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温室大棚请示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温室大棚请示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关于农村建设小型养殖场规定和大型养殖场的规定应该差不多,国上***部制定了全国养殖场土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规定养殖场属于农业地,在农业用地上建设养殖房不算改变土地用途行为,从事基本农田外的养殖业,不再按临时用地建设用地审批,但得付合某些条件
根据《农村居民建房规定》和《农村小规模养殖场标准》等相关法规,农村居民建设小型养殖场需要满足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如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设施简单、环保、卫生,并符合当地环保要求等。同时,也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和验收,确保养殖活动不会对环境和周边居民造成影响。
养殖场原本无需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无规划许可手续的养殖场不属于违法建设! 国土资发〔2010〕155号《国土***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二条的有关规定: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二、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等生产设施用地、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农产品生产的配套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仓库用地以及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附属设施用地均属于设施农用地,均按照农用地管理,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畴,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的使用与管理有着质的分别,只有后者才属于《城乡规划法》的调整范围。
一、碳市场是为促进温室气体减排,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所***用的市场机制。碳市场分为强制性碳市场和自愿碳市场,在碳市场机制下形成碳排放权交易。碳交易市场以碳排放配额交易为主,项目减排量CCER为辅,及碳期货、碳远期等交易品种。为鼓励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国家发改委制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目前正在修订),依据此办法经国家备案的减排量称为“核证自愿减排量”即CCER(Chinese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可在国家备案的机构进行交易,可用于抵消相应的碳排放量。
二、国家发改委已经备案涉及林业的3个项目方法学为(有国家备案的方法学才可申请项目备案和减排量签发),即林业碳汇CCER(方法学附后):
1、 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
2、 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
3、 竹子造林碳汇项目方法学
●申请碳汇造林项目需要为2005年2月16日以来的无林地,土地不属于湿地和有机土的范畴,土壤扰动面积比例不超过地表面积的10%、且20年内不重复扰动,不炼山造林等基本条件下才可以申请。
●申请森林经营碳汇项目需要是乔木林地(郁闭度≥0.20,连续分布
面积≥0.0667公顷,树高≥2米的乔木林)林地属人工幼、中龄林,林地无时间限制。其它条件与碳汇造林项目基本相同。
三、林业碳汇除了以上描述的碳排放权交易下的林业碳汇(CCER)交易外,在我国还有清洁发展机制(CDM)林业碳汇项目交易、林业碳汇自愿交易。目前国家只签发了少量的林业碳汇CCER项目减排量,很多项目还停留在申请备案阶段,并且以森林经营碳汇项目为主。
林业CCER项目前期投入大、收益小,工作量及难度运远大于工业类项目,申请林业CCER项目需要对林业有长期经营的策略。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温室大棚请示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温室大棚请示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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