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温室大棚耕地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温室大棚耕地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耕地上建大棚,不算变更土地用途,而且不算是非法占地,但是要经过农业部门的审批才可以。
(1)申请表
在进行温室大棚的建造之前,-定要事先进行申请,并拿到申请表,将表格上的内容填写完成。
(2)规划图
在申请的时候,需要准备着当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图,期的就是看申请的土地属于什么用途的土地,否可以进行温室大棚的建造,如果占用了基本农田,那就不能申请了。
(3)建造方案
申请者需要将建造的结构图准备好,并有详细的建造方案,以便于审查建造中是否破坏耕地层。
(4)用地协议
需要和村集体以及镇级部门签订着用地协议,如果农田是流转获得的,此时还需要将流转合同拿到手里。
2021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由此可见,耕地使用包括优先用于蔬菜生产,因此耕地可以建蔬菜大棚。
可以的,需要申请审批。
1、其中需要使用耕地的,先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2、由乡级人民***审核,并由相关部门签字盖章。
3、经县级人民***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批准。
4、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权流转的提供土地承包权流转合同。
原则上,基本农田上可以建设大棚,就是不破坏地表的塑料大棚那种,但不允许建设温室和看护房。
温室大棚的话,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的可以向土地部门申请办理设施农用地。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基本农田可以建大棚。
依据国土***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原则上,基本农田里可以建设易于恢复、不属于设施农业的大棚(或简称为简易大棚),但不得建设属于设施农业的温室或看护房。
在对设施农业规制方面,国土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是否将大棚等农业设施所占土地认定为设施农用地,应当依其是否固化、对土地耕作利用是否产生影响等为标准进行判断。一般而言,不影响土地耕作,仅用于***农业种植的简易大棚不属于设施农业。但如果属于“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或是“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等已固化附着于土地之上,不易复垦,且对土地耕作利用产生影响的农业设施,则应当认定为设施农业,要严格按上述通知执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温室大棚耕地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温室大棚耕地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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