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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大棚骨架出售_山东大棚骨架厂家批发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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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邹城市修路占用农村耕地怎么补偿

1、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四十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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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设区的市***在合理确定年产值标准基础上,按照长《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倍数确定,补偿倍数原则上不低于法定倍数的中限。

4、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设区的市***在合理确定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倍数确定,补偿倍数原则上不低于法定倍数的中限。

5、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依照上述规定执行。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按照《山东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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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各市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各类土地年产值及地面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 本批复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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