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蔬菜大棚征用补偿协议范本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蔬菜大棚征用补偿协议范本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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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讼。
但是很多被征收人对于***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不满意,不愿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就按照26条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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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一、明确什么是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事宜所做的书面约定,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在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后,会签订书面的补偿协议。那么如果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未能对补偿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又该如何操作呢?此时就涉及到征收补偿决定。
二、明确征收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总的来说作出补偿决定有两种情形,一是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二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与征收部门协商补偿的主体不明,为了防止无限期的拖延,即可作出补偿决定。
三、补偿协议与补偿决定的联系
您好吗,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征收补偿协议是有联系的,两者都是与征收补偿有关的文书,而两者的区别是征收补偿决定是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而征收补偿决定是在双方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时,由征收人单方面作出的。
农村田地买卖协议怎么写?
农村田地的买卖,其实就是咱们说的土地流转。买地、卖地是农村的说法,而且农民买卖耕地也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至于说流转协议怎么写,我们可以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来拟定。
1、双方当事人的详细情况,流转地块的详细情况。比如面积、地理位置、地力等级。
2、流转期限和价格。在《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确规定,流转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也就是不能超过2027年,但是现在已经顺延到2057年了。即便如此,还是不建议流转期限超过30年。因为物价、通货膨胀、种植收益等变动太;
其次是流转的价格,这个必须标注,而且要注明是每年一付还是一次性付清,减少后期的经济争端。
3、流转土地的用途和流转方式。流转的用途一定要写明白,本来想进行常规农业种植流转,如果受让方种植果树怎么办?所以,流转用途要写明白。而且,还要写明白一旦更改土地用途要接受的违约责任。
4、到期后上附属物的处理以及耕地复原的费用等,也是需要写清的。否则,耕地破坏较为严重,但是合同中如果不写明的话,后期容易出现矛盾的。
5、流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村委会和乡镇***各存档一份,这也是合理的。而且,本身土地流转就需要向村委会和乡镇***备案的。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如有不当之处请海涵。
谢邀!土地属国家所有,村集体所有。 一,我们国家土地,矿山,水源,江河湖泊,森林等等,其属性为公不姓私。 二,土地属公有,买卖农村耕地与法无据,法无授权不可为。 三,农民土地,可依法流转经营权,受益权。 据上概述,买卖土地,包括其国有,公有***均属违法,若情节恶劣,破坏国有,公有***,还要视情节,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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